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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通過「電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有助推動能源結構轉型、促進綠電自由市場健全

為利推動能源結構轉型,並呼應外界建議,設置中立、獨立的電力交易市場,促進綠電自由市場的健全,行政院會今(9)日通過「電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行政院長卓榮泰表示,政府正致力推動第二次能源轉型,開發多元綠能、推動深度節能、擴展先進儲能,確保供電穩定。為達成此一政策目標,一方面需要整合資源,以利推動能源結構轉型;另一方面,也要呼應外界建議,設置中立、獨立的電力交易市場,促進綠電自由市場的健全。卓院長指出,本次「電業法」修法有三大重點:第一,維持台電公司現行經營型態,以確保國家供電安全及韌性;第二,放寬綠電交易限制、強化綠電交易市場;第三,將新興電力資源納入管制,促進電力市場的健全發展。卓院長進一步說明,首先,因應淨零轉型及國際能源價格波動的挑戰,為務實推動再生能源、確保電力調度穩定,並強化國家供電安全及電力韌性,參考國際電業發展趨勢,整合發電、輸電、配電、售電資源。因此,本次「電業法」修正,刪除台電公司分割條文,維持台電公司現行經營型態,加速推動第二次能源轉型。其次,卓院長表示,106年「電業法」修正開放綠電交易後,國內電力市場環境已逐步朝向自由競爭邁進。隨著國內企業用電對於綠電需求持續增加,本次「電業法」修正,藉由放寬現行綠電交易限制,活絡市場交易,也強化電力交易平臺的中立性與獨立性,健全交易市場秩序。第三,卓院長指出,近年非傳統電力供應方式,例如併網型儲能及需量反應措施等,逐步擴增,對我國電網韌性有重要幫助。本次「電業法」修法也將特定電力供應業納入管理,健全監督管理機制,以促進電力市場的健全發展。卓院長請經濟部後續積極溝通、說明及協調,讓此次修法得以順利完成立法程序。本案修正要點如下:(一)於電業定義中新增特定電力供應業之類別,並明定特定電力供應業及儲能設備之定義;修正再生能源售電業之定義,刪除銷售對象僅限用戶之規定;配合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酌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之定義。(修正條文第2條)(二)刪除輸配電業原則不得兼營其他電業之限制,明定其應落實會計分離制度,並修正對應罰則。(修正條文第6條及第75條)(三)明定電業管制機關應視電力市場發展情況,檢討電力交易平臺運作模式及成效,並得設立具獨立性交易單位。或要求電力交易平臺設置者採取強化中立性運作之相關措施,並增訂電力交易平臺設置者未依電業管制機關之要求辦理之罰則。(修正條文第11條及第78條之1)(四)新增特定電力供應業之申設程序,另就本次修正條文施行前已參與電力交易平臺之業者,新增應於修正施行後取得執照始得參與電力交易平臺交易之期限。(修正條文第15條)(五)刪除售電業不得設置主要發電設備之規定,並修正對應罰則。(修正條文第47條及第7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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