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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臺師大女足案疑涉違反人體研究法,本部已請教育部速依法行政

就目前新聞揭露資料所示,臺師大女足案疑涉違法態樣為研究團隊執行「未依經倫理審查委員會通過之研究計畫」及「未取得研究對象知情同意」、研究機構審查會「未對經審查通過之研究監督及查核」及研究機構「對審查通過之研究計畫未進行必要之監督」,涉違反人體研究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第23條第3款、第24條第1款及第24條第4款規定。

依據人體研究法第3條第2項規定,人體研究之監督、查核、管理、處分及研究對象權益保障等事項,由主持人體研究者所屬機關(構)、學校、法人或團體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管轄。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隸屬教育部,應由教育部就前開疑議內容釐清及調查,並進行全權管理及監督。本部已函請教育部本權責辦理相關調查及處分,並促請教育部依法辦理。

綜上,本部將持續強化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進行人體研究之監督等事項管理,以保障研究對象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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