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藥師團體對於解釋令之疑義,衛福部說明如下:
一、 查我國中藥材近9成從國外輸入,需仰賴中藥進口商協助進行中藥材鑑別、買賣及輸入事宜。目前我國中藥材進口商僅有100多家,鑑於未有新的人力挹注,恐出現人才斷層,致影響民眾飲食文化及保健藥膳中藥材之基本需求。為確保中藥供應無虞,衛福部積極推動國內中藥藥用植物種植輔導措施;藥用植物從產地種植、採收加工至製成中藥材,亟需相關藥用植物種植人員投入。
二、 為解決上開問題,經衛福部匯集各界建議,於114年3月18日發布令(以下簡稱本解釋令),核釋藥事法第103第2項後段條文規定,以挹注中藥商人力,延續中藥產業發展。本解釋令新增人員之業務範疇仍限於藥事法103條第3項所訂之中藥販賣業務範圍,未涉及中藥調劑業務,與現行中藥商無異,且無侵害藥師專業,僅使中藥商可持續有新血注入,確保中藥服務品質。
三、 中藥產業從中藥藥用植物種植、中藥材加工炮製到藥品製造販賣及供應,亟需藥農、中藥商、中藥廠、中醫師及藥師等專業人才各司其職,共同合作;衛福部將持續與藥師團體進行溝通,支持中醫藥專業分工合作,俾期中藥商、藥師及中醫師各類人員各司其職,發揮各自專業,共同守護民眾健康,協力促進中醫藥產業永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