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符合歷史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2條第1款規定具歷史文化價值者。 (二)此案建築風格殊,亦對日治時期糖廠業附屬設施做重要的歷史見證。 (三)日治時期糖業社區之診療設施,見證糖業生活之福利面向,值得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