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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通過「國家海洋科技營運中心設置條例」草案 發揮國家船模實驗室及海洋基礎資料調查船建置效益

為發揮國家船模實驗室及海洋基礎資料調查船建置效益,行政院會今(13)日通過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簽陳海洋委員會所擬「國家海洋科技營運中心設置條例」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行政院長卓榮泰表示,基於國艦國造之關鍵核心技術本土化,以及海洋基礎調查需求,海委會籌備的「國家船模實驗室」及「海洋基礎資料調查船」已陸續興建中。為配合相關工程籌建與未來運作維護需求,海委會擬具「國家海洋科技營運中心設置條例」草案,據以規劃成立「行政法人國家海洋科技營運中心」,發揮船模實驗室及調查船隊建置效益。本法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海委會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及社會各界溝通,爭取支持,早日完成立法程序。本草案要點如下:一、本條例之立法目的、本中心之組織型態、監督機關、業務範圍、經費來源及規章之訂定程序。(草案第1條至第5條)二、本中心之董事、監事之人數、資格、遴聘、任期、續聘次數、解聘、補聘之方式、聘任之消極資格及解聘事由。(草案第6條至第9條)三、本中心董事長之聘任、職權、代理方式及年齡限制;董事會之職權與開會方式、監事之職權及利益衝突迴避原則;董事長、董事、常務監事及監事均為無給職。(草案第10條至第17條)四、本中心執行長之聘任方式及職權。(草案第18條)五、本中心進用人員之權利及義務。(草案第19條)六、本中心人員安全查核及出國(境)規定。(草案第20條及第21條)七、本中心應訂定發展目標與計畫、年度營運計畫及預算;監督機關對本中心之監督權限及績效評鑑辦理方式。(草案第22條至第24條)八、本中心之會計年度、會計制度、財務報表之查核方式、本中心成立年度政府核撥經費之調整運用。(草案第25條至27條)九、政府機關核撥本中心之經費,應依法定預算程序辦理,並受審計監督。(草案28條)十、本中心自有財產及公有財產之定義、管理、使用、收益等相關規定。(草案第29條)十一、本中心舉債限制、採購作業及資訊公開之相關規定。(草案第30條至32條)十二、對本中心之行政處分不服者,得向監督機關提起訴願。(草案第33條)十三、本中心解散之事由、程序,與解散後人員、賸餘財產及相關債務之處理方式。(草案第3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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