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因應產業推動數位、淨零雙軸轉型,及最新創新產業趨勢,行政院會今(19)日通過經濟部擬具的「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展延設備租稅優惠期間至118年,適用項目新增「人工智慧」及「節能減碳」,並放寬資金投資新創事業門檻,以及調整對外投資管理機制,將函請立法院審議。行政院長卓榮泰表示,創新創業發展是提升我國產業競爭力的重要關鍵。為因應產業在數位、淨零的雙軸轉型,本次「產業創新條例」修正案展延設備租稅優惠期間至118年;並且為因應最新創新產業趨勢,適用項目新增「人工智慧」及「節能減碳」,加速百工百業落實智慧化與低碳化轉型。卓院長進一步指出,本次修正案也放寬資金投資新創事業門檻,充裕新創事業資金,協助更多新創事業度過創業最為艱難的初創期,成為推動臺灣成長的新動能。此外,國際情勢日漸複雜,本次修正案調整對外投資管理機制,以落實保護我國產業關鍵技術,維護我國產業競爭力,並守護國家經濟社會安全。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經濟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本案修正要點如下:一、新增人工智慧產品或服務、節能減碳等投資抵減項目,延長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於智慧機械、導入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之租稅優惠適用期間(原定本年底落日,修正延長至118年12月31日止),並提高適用投資抵減之支出金額上限(由新臺幣10億元上調至18億元)。(修正條文第 10 條之1)二、將現行公司從事國外投資逾新臺幣 15 億元一律事前申請核准,修正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從事國外投資係投資於特定國家或地區、特定產業或技術或達一定金額以上情形者,應事前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並增訂中央主管機關得全部或一部不予核准,或為附附款之核准。(修正條文第22條)三、調整有限合夥創業投資事業適用透視個體概念課稅之出資額門檻與應配合投資於新創事業公司之比率及金額。(修正條文第23條之1)四、修正個人以現金投資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其投資金額得自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之租稅優惠適用條件。(修正條文第23條之2)五、增訂緩課股票轉讓憑單申報期間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者延長5日之規定,並修正未依規定列單之處罰對象及罰則。(修正條文第67條之1)六、修正有限合夥創業投資事業未依規定申報或填發扣繳憑單之罰則及滯納金加徵標準。(修正條文第67條之2)七、增訂公司實行投資未依規定事前申請核准、未履行中央主管機關所定附款或已實行投資後其投資之經營始有不予核准投資之事由,經中央主管機關令其限期履行、改正或撤回投資,而未履行、改正或撤回投資之罰則。(修正條文第67條之3)八、修正已依其他法令享有租稅優惠者,不得就同一事項重覆享有本條例所定之租稅優惠。(修正條文第70條)九、第22條及第67條之3施行日期由本院定之。(修正條文第 72 條)